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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即将有法可依

2000-04-30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张永恒 我有话说

虽然轰动一时的六作家状告“首都在线”侵权案,以六作家的胜诉而尘埃落定,然而由此引发的作家与网站之间关于著作权问题的争端却再也没有停止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现有的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完善迫在眉睫。近期,国家版权局召集部分作家、网站、图书馆、版权保护组织、法律界人士召开“网络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以研究探讨网络著作权问题,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为立法者提供具体的建议。

据了解,虽然各界人士对网络著作权如何界定见仁见智,但大家都认为网络著作权问题的不断产生,网络著作权纠纷的逐渐增多,现有的著作权法已经滞后于技术的发展,虽然现有的《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可提供间接的法律依据,但直接的法律依据却有待制订。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作家的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也造成部分网站在使用作家作品的时候如履薄冰,限制了网站的发展。

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一位女士认为,网络著作权的制订应遵循两个原则,首先是反对垄断,即在一个个具体作家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网站不应一次性地买断作家的版权,这样即使在网络产品产生巨大增值的时候,作家的利益也会得到保护;另外,网络著作权的制订也不能限制网络产业的发展。

作家张承志谈到自己的作品被网站随意使用时气就不打一处来,他说他的观点可以代表刘恒、张洁等作家。他认为“中国作家被一些网站野蛮侵权不是几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如果没有具体有力的法律的保护,网络道德建设的前景将是个未知数。作家的网络著作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即使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也没有足够的精力与网站论理。因为网上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事情,作家很难确定自己的损失,也无法判断网站从中获得多大收益。”张承志建议对网站任意将作家的作品“上网”,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限期删除,限期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当前网络作品的使用呈无序状态,侵权现象屡有发生,而去年作家状告“首都在线”侵权案的审理无疑对我国网络行业,尤其是ICP(网络内容服务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人认为这件案子的判决肯定会对网络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人则认为会起到促进和规范作用,或者两种结果都有。而缺少网络著作权法律的保护,是这个案件留给人们的遗憾之一。老作家吴越认为,一方面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方面是几百万网上读者的阅读需要,加上许多热心“网虫”的大力支持和主观上认为并不违法的认识,导致前一时期“网上图书”管理混乱的局面(突出表现为网友操作,互相转载,错别字连篇,为作者、读者所无法忍受)。这种混乱的局面,是网络发展的必然,也是文学阵地发展的必然,其责任不在网站,更不在“首都在线”一家。因此,在全国有200多家网站设立“图书阅览室”的情况下,却单单状告“首都在线”一家、责罚“首都在线”一家,是不公平的。国家有关部门发现网上侵权的混乱局面以后,当务之急,应该是如何立法“治乱”,而不是对哪一家“治罪”。

一位网站的负责人认为,对网络传播进行法律规范,对作家和网站都是一件好事。由于目前事实上的“无法可依”,造成一些网站忙于“跑马圈地”,与作家们分别签订合约,以使自己的网上行为取得某种“合法性”。

在充分了解网络现状及网络使用作品的情况下、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后,国家版权局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1、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中的成员有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2、信息网络传播权延及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3、为增加网络环境下使用他人作品的操作性,同时保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法定形式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为网络使用授予许可。4、由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仍没有超出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故著作权法不做特别规定,主要通过执法实践解决。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提出的上述方案正在讨论之中,著作权法的修改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网络著作权即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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